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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2GX2021050100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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灵山县沙坪镇那琅村,陈某、张某偷挖河砂,占用约50亩农田建洗砂场,污水直排河流。2020年曾被查处,至今农田未恢复,生态环境遭破坏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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灵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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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土壤、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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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陈某、张某在沙坪镇那琅村委松木队“双高”基地上建设洗砂生产线和非法采砂活动实为“挖田洗砂”。现场未发现从沙坪江偷挖河砂的情况。根据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书,陈某、张某建的非法开采洗砂场实际占用了沙坪镇那琅村委松木队的农田为37.39亩,而非“50亩”。2020年9月6日,陈某、张某非法开采的洗砂场被取缔后,至今一直处于关停状态,现场核查时未发现有污水直排入河流的现象。因此,“偷挖河砂”“污水直排河流”线索不属实,“占用约50亩农田建洗砂场”部分属实。
(二)2020年9月6日县公安局在沙坪镇那琅村委松木队查获一起非法采矿案件,2020年9月8日对涉嫌非法采矿的犯罪嫌疑人陈某、张某执行刑事拘留,2020年10月16日执行逮捕。2020年12月15日、16日,县人民检察院对陈某、张某以涉嫌犯非法采矿罪向县人民法院提出公诉和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县人民法院于2021年1月25日以《广西壮族自治区灵山县人民法院刑事附带民事判决》[(2020)桂0721刑初526号]对该案作出判决。2021年1月14日,县自然资源局与陈某、张某签订《土地复垦费用监管协议》,2021年1月20日陈某、张某已经赔偿土地复垦费819606.84元,依法用于灵山县沙坪镇那琅村委松木队沙坪江边的农业生态资源修复。2021年4月县自然资源局收到陈某、张某提交的《非法采矿破坏灵山县沙坪镇那琅村委会松木队37.39亩耕地土地复垦方案》(送审搞),目前县自然资源局正在按程序抓紧组织评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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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属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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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灵山县自然资源局计划于2021年6月30日前完成《非法采矿破坏灵山县沙坪镇那琅村委会松木队37.39亩耕地土地复垦方案》的专家评审和备案工作。
(二)县自然资源局和沙坪镇人民政府跟踪督促陈某、张某按照县人民法院判决书[(2020)桂0721刑初526号)]和《土地复垦费用监管协议》履行复垦义务,计划于2022年6月30日前按复垦方案完成复垦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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阶段性办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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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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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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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2GX202105010034、D2GX2021050200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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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二十二批群众举报“三隆镇大田江村委会三加村卜某基养猪场,距离村民房屋很近,臭味污染,养殖废水直排水沟,曾向相关部门反映,未得到解决?!?span lang="EN-US">
2.第二十三批群众举报“三龙镇大田江村委三嘉村有个村民搬迁出去后,用其老房子在村子里养了十多头猪,老房子与其他村民住处仅一墙之隔。该养殖户的养殖废水、粪便乱排乱放,臭气熏天,严重影响村子内其他村民的正常生活?!?span lang="EN-U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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灵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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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大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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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卜某养殖户当前存栏生猪共11头,其中肉猪10头(未达到出栏要求),母猪1头(正处在怀孕期,预产期在2021年5月中旬),猪圈距离最近的农户住宅不足2米。
(二)现场检查发现,卜某养殖户采用水冲粪方式清理排泄物,未建设有沼气池、沉淀池等设施。养殖污水未有效处理仅是通过PVC排污管道排放到约40米外的农田水沟,对水环境造成影响,栏舍附近粪污臭气较明显,粪便未经统一收集和清运,对村内群众正常生活产生一定影响。
(三)据调查了解,卜某家庭生活比较困难。全家共3口人,户主卜某67岁,配偶周某57岁,儿子8岁,家庭主要经济收入来源是蒸酒及养猪,主要用酒糟作为养猪饲料。家庭主要劳力体弱多病,2021年3-4月周某看病住院已花费2万多元,现已拖欠1万多元的饲料款。目前,全家还住在没有装修的毛坯砖混结构的楼房里。2021年3月、4月,群众通过12345市长热线投诉反映卜某养殖臭味、噪音等污染问题,灵山生态环境局、三隆镇人民政府和大田江村干部组成工作组及时到现场调查处理,指导和动员其做好排污设施或另行选址搬迁。但由于养殖户家庭经济困难,未能及时组织搬迁,问题未得到有效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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属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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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三隆镇人民政府于2021年5月5日帮助卜某将存栏的11头猪搬迁到其住宅后面暂养,并组织人员对原猪舍及外排的养殖粪污进行清理和消毒。计划在2021年5月12日完善猪舍及粪污收集处理设施。
(二)针对其家庭困难问题,三隆镇人民政府主动协调民政部门帮助其申请临时救助,以解决养殖户的实际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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阶段性办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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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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